欢迎来到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陕市监通告〔2019〕1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共购进该批产品44千克,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无主观故意情节,能积极配合调查,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9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经营的精品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产品15千克,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经营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篇)(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 10号.pdf】已下载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