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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行为。

  包庇黑恶势力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逃避查禁,主动实施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

  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包括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包庇黑恶势力行为不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恶势力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纵容黑恶势力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放纵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故意放纵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充当黑恶势力政治靠山,帮助其谋取政治地位、捞取政治资本;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抹案摆平、逃脱罪责;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帮助黑恶势力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前提是有黑恶势力的存在;对黑恶势力的认定,由政法机关依法作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庇、纵容其他违法犯罪,按其他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处理;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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