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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1号

时间:2021-04-13 来源: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 作者:佚名

  近期,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盐等7类51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504批次,不合格1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餐饮食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15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8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抽检粮食加工品97批次、乳制品72批次、酒类48批次、食盐42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河北定兴第三中学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邢台市襄都区欢购超市销售的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4.海港区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信发蛋类经销部销售的红皮鸡蛋,氟苯尼考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5.沧州市新华区四通兴旺饭店使用的大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6.张家口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使用的鸡胸肉,金刚烷胺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7.邢台学院(教工餐厅)使用的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8.沧州市新华区四通兴旺饭店使用的餐碟,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利平商店销售的1批次牛腱子和1批次牛腿肉,2批次产品氟苯尼考和地塞米松的检出值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0.枣强县第六中学使用的不锈钢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1.怀来县惠锦副食超市销售的纯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三、我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22

  2.食品抽检合格—20210322

  3.部分检验项目说明—20210322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ww.hebspzs.com/cms/content/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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