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保委发布 2020年度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发布了2020年全省消保委组织受理投诉的部分典型案例。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开发商售房隐瞒真实情况
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退房
【案情简介】
消费者卢女士2019年8月在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栋价格102万元的住宅楼房。建成后,因该楼房前5米处,建设了垃圾回收站和公共厕所,开发商事先从未说明此事,卢女士先后三次找开发商退房,但始终没得到解决。于是,卢女士2020年11月到盐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盐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卢女士购买该楼房时,售楼人员未说明正前方将建设垃圾回收站和公共厕所,而且售楼大厅的沙盘上也未标注。卢女士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连车位及储藏间共计交纳102万元。了解事情原委后,消协进行了调解。起初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但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为卢女士办理退房。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开发商事先没有告知规划实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同样规定。开发商隐瞒了重要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提供: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2
健身房停业被大量投诉
消协妥善化解群体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3·15前夕,邢台市信都区(原桥西区)消费者协会接到“3·15记者在行动”、12345市长热线、12315市场监管热线等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健身企业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消费者要求退款,但企业不答应退款。消费者担心企业跑路,群情激愤。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信都区消协安排专人逐个与消费者联系,了解情况,耐心安抚情绪。同时与健身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联系,并赶到企业现场核实情况。张某表示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由于疫情及搬迁新址的原因,健身房从年初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流动资金不足,暂时无法满足全部消费者的退费诉求。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消协组织了五次协商。最终,该健身企业为41名坚持退款的消费者退还了费用,为其他愿意继续接受服务人员办理了转卡、换卡,圆满解决了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企业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有的消费者要求换卡,在其他店继续健身,有的消费者直接要求退款。以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提供: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3
寄递香烟遭到无端扣押
物流公司应该全部退还
【案情简介】
石家庄消费者修女士2020年12月经由菜鸟网络下单,通过北京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寄递50条香烟,该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上门收件,分为25个包裹分别寄递。之后,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查询订单,发现17个包裹显示入库失败,8个包裹显示出库失败。显示异常的原因表述为“纸币、色子、公章、筹码等——由于您的包裹内物含违禁品,无法入库成功,将根据规则罚没或销毁。”修女士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得到同样的回复。修女士多次交涉无果,遂向省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要求物流公司提供扣押寄递物品的法律依据,但未得到物流公司正面回应。因为疫情影响,无法面对面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物流公司的客服,第一次客服人员不予配合,第二次表示将与消费者联系,退还被扣物品。次日,物流公司退还消费者48条香烟。针对私自扣押消费者物品行为,省消保委向物流公司发出劝喻函,要求其提高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评析】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香烟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邮寄等行为均受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消费者在家中等候物流公司上门揽件,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剥夺消费者对该香烟的所有权。香烟属于限制寄递物品,但不属于违禁品。对于寄递香烟之特殊规定,物流公司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按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监管部门是烟草专卖局,物流公司无权执法,如果发现消费者违法,应该及时报告烟草专卖局。物流公司之所以发生多包分装、违禁扣留等荒唐事,实属对法律的漠视。
(案例提供: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4
消费者就餐一氧化碳中毒
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消费者唐先生全家人2020年8月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某饭店就餐。期间,妻子杨女士突然头晕、呕吐、大小便失禁,随即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49天,医疗费用15000余元。杨女士出院后,唐先生投诉到县消保委要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经现场察看,收集证据,走访知情人,认定唐先生投诉情况属实。经县消保委先后两次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6500元,使这一涉及人身安全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义务。餐馆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按照上述应当赔偿的范围及消费者的损失情况,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该纠纷得到解决。
(案例提供: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5
疫情影响无法按约旅行
旅行社退还未发生费用
【案情简介】
易县梅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三亚旅行团,预付旅游费31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该旅行团被取消。梅女士要求旅行社退款,但旅行社表示只能退还机票1600元,其余1500元已经交给了地接旅行社,不予退还。梅女士遂于2020年3月投诉到易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易县消保委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调解中,旅行社表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机票全额退款,剩下的车费和住宿费已经支付给地接旅行社,消费者要求退还这部分款项不合理。易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指出旅行社应该对支付地接社费用有举证义务,若不能举证应当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旅行社由于未能提供全部有效证据,最后同意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还消费者余款1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来说,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的团费包括机票、高铁票等交通费用以及酒店、景点门票、餐饮、签证、地接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对于已经实际支出的部分费用(特别是出境游,涉及签证、机票、国外酒店预订、地接社等费用可能都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回)需要旅游者自行承担,旅游经营者无需退回。但是该旅行社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时,旅行社应当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提供: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6
驾校收钱后负责人玩“失踪”
消保委多方查找助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石家庄市消保委连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石家庄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收取学员培训费后,既不提供培训,也不退费。驾校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学员无法联系负责人,请求石家庄市消保委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因为驾校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消保委多方走访,颇费周章。后来,通过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到驾校负责人为王某,其名下在石家庄鹿泉区还有一个正在经营的驾校,工作人员立即赶赴鹿泉找到该负责人。经过多次调解,驾校针对消费者的不同诉求分别采取了不同措施,对未录入交管系统的,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培训费用;对已录入交管系统的,承诺年底前,完成规定课程,并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水平。至此,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收取了培训费,应当提供正规的培训,不提供培训,属于违约,应当承担退还学费等民事责任。拖延退款行为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消保委依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涉嫌违法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提供:石家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7
4S店拖延履行义务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衡水消费者张先生2020年5月购买一辆汽车,10月份,发现油箱加满油后出现异响。4S店表示属于正常现象。张先生认为,新车买来不到半年,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汽车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退换此车,或者4S店免费检测维修并进行赔偿。4S店只同意检测和维修,拒绝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张先生向衡水市滨湖新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衡水市滨湖新区消保委通过调查发现,4S店承认汽车存在故障,可以向消费者道歉并更换新的配件。消费者张先生坚持要求必须合理赔偿。因为从最初提出检测维修到4S店承认汽车故障答应维修,拖延时间太长,影响正常使用,实际权益受到损害。衡水市滨湖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对4S店宣讲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汽车三包规定等内容。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支付适当的交通费用补偿。
【案例评析】
新车在半年内出现故障,未达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退货或者更换条件,消费者能够理解和接受。在包修期内,对车辆故障应予免费维修,4S店对此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有无权利提出赔偿要求?新买汽车自身存在问题,消费者发现故障并提出维修要求后,并未得到4S店积极回应。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消费者不能放心使用汽车,只得寻求其它代步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影响,也造成了一定损失,这是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对于因汽车故障、4S店拖延时间过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4S店进行赔偿。消费者的求偿权,并非单纯基于汽车故障,还包括4S店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所造成后果。
(提供单位:衡水市滨湖新区消保委)
案例8
退房款一拖再拖
消保委帮助解决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某2018年在河北怀来县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联排别墅,交费2304125元。原定于2020年年底交房,7月中旬,消费者突然被告知联排别墅全部改成叠拼。开发商表示消费者可以选择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也可以选择放弃购房、申请退款。于某选择放弃购房,按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间,赴售楼现场申请退款。在签署退款协议时,开发商未经协商,单方面将退款周期定为六十个工作日,消费者当即表示时间太长不能接受,但对方财务人员告知“协议模板不能更改,但应该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于某签署了该退款协议。在与销售员的微信沟通中,对方再次确认三十个工作日可以退款到账。一个月后,于某未收到退款,开发商表示只能按照协议注明日期退款。因金额比较大,开发商又屡次不遵守承诺,消费者希望通过消保委帮助,解决退款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张家口市消保委与怀来县消协联手帮助消费者维权。经调查,开发商拖延退款行为属实。协议中的房型未能通过年度建设审核,无法实现协议房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终止购房合同并退款。但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交易量下降,开发商流动资金受限,退款拖延。经多次沟通,开发商承诺,分4笔退还。在截止日,张家口市消保委回访于先生,得知其购房款已全数到账。
【案例评析】
开发商和商品房购买人作为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审批政策的变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合同。开发商起先口头答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款,以此说服消费者签订退款协议(其中约定为60个工作日),后来仍以30个工作日敷衍,最后又改口60个工作日。开发商一拖再拖,不讲诚信的做法,给消费者造成极大心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八)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开发商如故意拖延退款,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提供:河北省张家口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9
电视购物缺斤短两
按照损失给予赔偿
【案情简介】
廊坊市消费者杨先生收看某电视台某品牌深海鱼罐头广告,根据400订购热线,订购24罐。广告承诺试吃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快递送达当天消费者发现罐头斤秤不足,便拨打购物热线,有语音告知“将有工作人员联系你”。随后有电话打来,了解情况后,对方表示通知厂家安排快递退货退款。但十几天过去了,并无人来退货。消费者再拨打电话已无人接听,后来其电话也被拉黑。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省消保委与电视台联系,双方就当前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电视台广告受众多,影响面大,电视台不仅要对广告合法性严格审查,也要关注电视销售的商品质量,对消费者负责。电视台广告部门承诺他们联系商家,解决好消费者的投诉。在电视台的敦促下,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杨先生联系,对消费者进行了补偿。
【案例评析】
许多电视购物中,消费者不知道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费者询问订购热线有时也会遭到拒绝,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的规定,电视台应当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能提供,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供: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10
购物抽奖消费者遭遇套路
诱导交易经营者退货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女士2020年6月在磁县某商场购物后,被告知可凭小票参与抽奖。张女士抽得一等奖。按照规则,可以以一折价格购买玉首饰。张女士遂以一折价格5698元购买了一只标价5万多元的玉首饰。后来,张女士因质疑玉首饰的品质,找到经销商退货,但经销商收回了购物凭证,却不予退货,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磁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磁县消费者协会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价款,消费者表示满意。对于经销商涉嫌销售劣质商品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磁县消费者协会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后,也将本案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商场组织消费者凭购物小票抽奖,通过抽奖形式促销产品,经营者以5698元售出标价56980元的玉首饰1只。经营者要么是设置奖金数额超过五万元,要么是先虚高标价再降价出售,以此欺骗消费者。二者必居其一。前者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后者涉嫌违法价格行为。
(案例提供: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hebspzs.com/cms/content/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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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spaq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7744787、010-562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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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点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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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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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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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四个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均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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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食安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食安网络信息化工作等。如有效应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搜集并处理食安相关资料和信息,编辑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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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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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由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4个官网和食安调研类、政务资讯类、法制宣传类、舆情监测类、互动应用类等政务百网,食品加工生产、餐饮服务、绿色产业等行业百网共同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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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社会监督员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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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食品安全调研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工作;2.熟悉我国食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3.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4.熟悉调研工作;5.熟悉网络基本操作;6.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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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的政务百网、行业百网双百网站群里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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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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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调研员可以申请车牌,调研访查车牌有两种,一种是食品安全内参,一种是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您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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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是食品安全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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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 媒体监督,是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各种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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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食品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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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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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意从事食品安全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食品安全事业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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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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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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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录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录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录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告诉我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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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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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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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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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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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但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县级中心,如有与县级中心联系办理,如果没有与总部中心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是:县级1200元,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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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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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只是我中心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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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是由调研员自己申请的,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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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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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您要上传到哪个网站,有的网站可以上传视频,有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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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每一个官网对应一个主要业务板块。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行业资讯与信息化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对应法制与调研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对应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业务;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对应行业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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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会存在相同功能栏目重复出现的情况,但是每个网站的功能还是会有差别,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