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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全区卫生健康重要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制定卫生健康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卫生健康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决定需要实施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措施;

  (五)对本委及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九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推进、指导、协调工作。

  委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每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委党组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委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由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处室。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承办处室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方、专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或决策草案文本;

  (二)决策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说明;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联系处(室、局)和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承办处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利益相关方或公众群体对决策方案有较大分歧的,承办处(室、局)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听取具体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利益相关方反映决策方案未充分考虑其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其较大损失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承办处室负责召集,法规处予以协助,承办处室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制定听证方案并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听证后,承办处室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专业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属于年度卫生健康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

  (三)提供论证资料。包括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

  (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五)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的研究及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卫生健康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报告,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前,将涉及的以下材料提交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民意调查情况或征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未采纳情况说明;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五条 法规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

  (二)决策草案制定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五)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了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六)是否与相关的文件协调、衔接;

  (七)是否公开征求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处理;

  (八)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提请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二)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的草案送审稿;

  (三)对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四)行政决策文稿审查表;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征求意见情况;

  (七)其他有关材料。

  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以上材料起,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7个工作日。调研、论证等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卫生健康委主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委主任最后发表意见。委主任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委党组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宣传解读等工作,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

  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完善的,应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委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第三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提出并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

  (五)其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ztzl/wbpfxc/202205/t20220517_350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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